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(以下簡稱裁決所)提醒民眾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以下簡稱道交條例)第43條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,汽、機車駕駛人於道路上行駛,如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將處罰機車駕駛人新臺幣1萬6,000元,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萬4,000元,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車輛牌照6個月處分,1年內第2次則處3萬6,000元罰鍰,並沒入車輛。
經統計自114年1月起至115年至4月止汽機車涉及非遇突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遭舉發交通違規案件累積達482件,該違規多因行車糾紛導致,顯示許多用路人在駕車過程中面臨行車糾紛時,多以前揭違規行為應對,機率相當頻繁。
裁決所提醒民眾,在行駛過程中倘與其他車輛有行車糾紛,請駕駛人勿行駛至他車前,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惡意挑釁行為,倘遇他車有前項行為,切莫随之起舞以同樣危險駕車方式回敬對方,以免造成嚴重交通事故及背負法律罪責;駕駛人應在第一時間保持冷靜、維持安全距離駛往路邊停靠並以行車紀錄器、手機蒐集證據,儘速向警局通報尋求協助,並由警方依法究責,以維護自身安全與權益。
此外,鑑於駕駛人突然在行駛過程中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暫停,將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極大的風險,因此,倘於道路上遇到突發狀況(如:前方有樹木倒塌、貨物掉落、車輛機械故障、行人或動物突然衝出…等),應在不影響他車情形下適當地降低車速,並以開啟雙黃警示燈方式,示意後車前方有特殊狀況,避免急煞引發車輛碰撞,保障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。
綜上,裁決所呼籲民眾,駕駛人於道路上行駛,倘遇行車糾紛,務必保持冷靜,勿任意急煞、急停,以免吃上高額紅單與吊扣牌照等處分,切記勿隨之起舞最安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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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5年交通安全宣導口號:
「See & Be Seen 我看得見您,您看得見我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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