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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才廣告雇主名義不實 最重裁處150萬元

  日前小飛(化名)應徵某知名外商公司於求職網站揭示之徵才廣告職缺,經面試並錄取報到,小飛發現所簽署的勞動契約甲方並非該知名外商公司,而是間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,且應徵的職缺廣告內容裡也未載這家小公司為該職缺之雇主。小飛想到當初為了爭取該知名外商公司之職缺,不但絞盡腦汁,還費盡心力準備履歷面試資料,有感於日後恐影響自身工作經歷之價值實益,憤而向勞動局提出申訴。

  臺北市勞動局表示,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。事業單位在招募及僱用員工時,應以原徵才廣告揭示之雇主名義聘僱員工,即使事業單位以關係企業、招募行政委託或以取得求職者或員工同意為由,以不同於招募廣告所揭示之雇主名義聘僱,仍無礙構成徵才廣告雇主不實之情,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有關徵才廣告不實之規定。

  臺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呼籲,雇主刊登徵才廣告應與實際招募事實相符,避免求職者陷入錯誤而影響求職行為判斷。所稱不實廣告即廣告內容與客觀上之事實不符合,至於不符,不限於全部不符,縱使部分不符,亦構成不實廣告。雇主不論在求職網站、網路平台諸如臉書、官方網站或其他徵才管道張貼徵才訊息,請記得提供明確的資訊,避免實際求才情況與徵才廣告內容不同。若經查證,雇主確有刊登或揭示不實之求才廣告,依法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。

  勞動局提醒求職者,求職過程如遇招募之事業單位名稱、薪資待遇、工作內容或員工福利等與原徵才廣告職缺內容顯不相符之情形,務必提高警覺,不隨意簽約答應錄取。若遭遇雇主疑涉有徵才廣告不實之情況,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(【連結】),上傳相關事證(如當時應徵的徵才廣告等)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檢舉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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